(审发〔1998〕第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
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发挥审计监督在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中的作用,根据中央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务院领导的批示,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等严重违反金融证券法规问题的审计监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金融审计和企业审计中,要将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问题作为审计内容之一,进行重点检查,检查内容主要是: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开设股票帐户情况;国有企业用生产经营资金和上市公司用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炒作股票情况;动用信贷资金买卖股票和期货情况;为其他机构或个人炒作股票提供资金情况;国有企业从事期货投机交易情况;上述违现行为非法获利或损失等情况。
二、在其他专业审计中,也要相应检查财政资金、信贷资金、机关事业单位资金流入股票市场和期货市场的情况。
三、审计机关发现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以及其他行政事业单位有上述方面违现行为的,要对其违规资金和非法所得依法处理处罚;对违反金融证券法规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四、审计中一经发现上述方面的重要问题,一定要查深查透,并及时写出专题报告,专项上报审计署。
五、各级审计机关今后在各项审计中,要把被审计单位贯彻执行金融证券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作为审计内容之一,注意检查、揭露严重违反金融证券法规的问题,积极发挥审计监督在维护金融秩序中的职能作用。
对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审计和处理处罚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审计署报告,并加强与证券监管等部门的联系。
审计署
199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