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清办〔1995〕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清产核资办公室,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和直属机构:
为落实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以财清字〔1995〕14号文联合印发的《关于认真抓紧做好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的紧急通知》(简称“紧急通知”)的精神,同时简化土地估价入帐价格的修正调整方法和程序,现就土地估价入帐修正调整及有关报表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有企业、单位依据规定的方法(即修正系数法、指导性地价法和宗地直接评估法)进行土地估价,其结果在填报《土地估价结果申请表》(财清申报02表)后,仍按有关程序和时间要求报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确认。
二、各级国有企业、单位土地估价结果,经确认(中央企业须经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查)后,应依据确认后的结果填报《土地价值估价申报情况表》(财清企汇表04、财清金汇表04、财清企衔表01-2、财清金衔表01-3),并在9月30日前将估价报告及《土地估价结果申报表》和《土地价值估价申报情况表》报同级政府清产核资办公室(中央企业报中央主管部门)。
三、各级政府清产核资办公室(中央企业为中央主管部门)收到企业、单位报送《土地估价结果申报表》和《土地价值估价申报情况表》后,经核查无误,应以统一下发的软件(原已下发)组织对《土地价值估价申报情况表》有关数据进行录入。
四、各级政府清产核资办公室(中央企业为中央主管部门)对录入后的《土地价值估价申报情况表》有关数据,以城镇或部门系统为单位,用统一的“入帐价格修正调整软件”(随文下发)进行入帐价格修正,即:录入确定的修正比例或修正单价,由机器自动分别生成各个企业、单位《土地价值估价申报情况表(修正)》(财清企汇表041)。
五、各级地方政府清产核资办公室形成的企业、单位《土地价值估价申报情况表(修正)》,既作为对申报企业、单位的土地估价申报结果的“批复”附件,又作为清产核资统计报表格式组织进行统一汇总,即:代替《土地价值申报情况表》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清产核资办公室对入帐修正调整的《土地估价申报情况表(修正)》进行汇总后,应不迟于10月31日前将汇总报表、汇总软盘及基层企业软盘上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
六、中央各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单位土地估价入帐价格进行修正调整后,其《土地价值估价申报表(修正)》汇总报表、汇总软盘及基层企业软盘应不迟于10月15日上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并同时附报汇总和下一级企业、单位的《土地估价结果申报表》等,由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统一批复。
七、1995年新开展工作企业填报的《资产(资金)核实申报/分析表》(财清申报04-1/2表)、《资产负债简表》(财清企江表05或财清金汇表05)和以前年度开展清产核资企业填报的《资产负债简表》(财清企衔表01或财清金衔表01),均应填列经修正调整并批复后的土地估价入帐价值,即:“财清企汇表041”中的第10栏“修正后升值净额”数。
八、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紧急通知”的要求,尽快商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制订入帐价格修正调整的实施方案,并抓紧组织具体实施工作。
附:土地价值估价申报情况表(修正)(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