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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汇编 编号4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以国有资产抵押贷款资产评估问题的函
责编:李晓燕 发布时间:2023-09-06 11:21:29 浏览次数:
(国资办函发[1995]80号)

   中国人民银行:
  
   近日从有关新闻媒介获悉,你行与建设部就加强与银行贷款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和评估管理工作问题联合做出规定。这一举措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发挥银行的作用,保护各方合法权益,避免信贷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权益受到损害是很有必要的。但是我们认为,规定中涉及评估管理的一些内容还有必要进一步磋商:

   1.国务院第91号令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已将国有资产的抵押、担保列入资产评估的管理范围,并规定从事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必须获得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我们认为,作为部门规章涉及评估的有关内容应以此为依据。

   2.资产评估是一种公正的中介性服务行业,根据国际惯例,从事评估工作的主体应是不属于任何部门并没有任何利益关系的中介机构。规定将抵押物的评估委托给政府部门附属事业单位进行,显然是不合适的。

   3.几年来,我国的资产评估事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截止到1994年底,获得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中介机构已有2300余家,从业人员近40000人,这些资产评估机构为银行做了大量的资产(包括房地产)抵押、担保的评估项目。据不完全统计,1994年各类评估机构进行了抵押担保项目的3000多项,资产评估值达440余亿元,有力地配合了银行的抵押贷款工作开展。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建议在认真研究有关政策法规和具体情况的基础上,由你行和我局共同颁发一个补充规定(详见会签文件),使抵押物价值评估工作纳入国家统一的资产评估管理轨道。

                                                                                  1995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