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连市纪委监委出台《大连市纪委监委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实施办法(试行)》和《大连市纪委监委机关对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从制度层面进行明确规定,切实保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作为的干部鼓劲撑腰。两个工作办法,以今年刚刚颁布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为主要依据,根据我市实际,在2018年出台的相关办法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大连市纪委监委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实施办法(试行)》共十九条,对诬告陷害行为的界定、处理原则、查处及责任追究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一经认定构成诬告陷害的,应当按诬告陷害人的不同身份和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对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强迫或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等情形,将从重处理;对查处的诬告陷害典型案件,将进行通报曝光;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等利益,将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撤销或纠正。
《大连市纪委监委机关对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共十七条,对澄清对象和条件、工作原则、启动程序等进行了规定。被检举控告人在换届选举、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影响,被检举控告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正常工作、生活等受到不良影响,失实检举控告在一定范围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形,经核查认定为失实检举控告,将予以澄清,澄清方式可以采取书面澄清、当面澄清、会议澄清、通报澄清等方式。
两个工作办法,坚持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为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澄清失实检举控告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下一步,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以两个办法为利剑,全面规范检举控告秩序,及时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消除负面影响,切实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进而在全市营造积极向上、激浊扬清、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净化政治生态。
(来源:大连纪检监察微信公众号)